近日,芷江消防大队出警时闪着警灯、鸣响警笛,途经明山大道南端T字路口时(交通信号灯直行灯常绿),与左转方向(交通信号灯转绿)陶某琦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撞。
本次事故中陶某某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关于“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,可以使用警报器、标志灯具;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不受行驶路线、行驶方向、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,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。”之规定,负全部责任。
所幸陶某某在发生事故的整个过程中没有阻碍消防车辆执行任务,未造成其它后果。事后陶某某认识到自己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错误,诚恳表达了歉意,表示愿意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。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。
责编:明毅 汪大庆
来源:芷江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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